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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与两犬打架 女主人欲制止被咬伤获赔2000元

2018年05月09日 15:10:05 来源:北京晚报 访问量:1487 作者:安然
三犬打架犬主被咬 受伤者获赔2000元

  本报讯(记者 安然)徐女士牵着一条斗牛犬带着一根短棍出门遛狗,在小区里遭遇了两条也正在被遛的雪橇犬,三狗相遇,一场大战,受伤的却是护狗心切的徐女士。通州法院昨天透露,双方为赔偿问题打起的官司已经审结,被咬的徐女士获赔2000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徐女士和她的母亲携带短棍在小区内遛狗,遇到业主于先生的朋友小吕正帮于先生遛狗。三只分属中型和大型的烈性犬相遇,气氛立刻变得极度紧张,虽然均牵有狗绳,但无奈三只狗体型庞大,主人喝止无效,又拽不开,三只狗撕咬在一起。爱狗心切的徐女士不顾本人的人身安危,扑到爱犬前试图隔开双方,结果被对方的狗咬伤右上臂并倒地擦伤。经医院诊断,徐女士需要注射狂犬疫苗5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对于赔偿多少钱的事情,双方一直谈不拢,徐女士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于先生认为,徐女士不顾自己安全为狗拉架,显然是不理智的行为,她的受伤是因为自身行为不当所致,而且双方都饲养烈性犬,徐女士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于先生认为,他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烈性、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北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虽然本次冲突原告存在过错,但她因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于先生均应予以赔偿,至于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在判决于先生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的同时,对徐女士及其家人饲养烈性犬并携带短棍外出遛狗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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